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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人均纯收入具体测算方法的说明

一、农民收入支出的概念与范畴

(一)总收入:是指调查期内(一般指一季或一年)农民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1、工资性收入:指农村农民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2、家庭经营收入:是指农村农民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划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和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其中包括住户自产自销的收入。

3、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

4、转移性收入:指农村农民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

(二)总支出:指农民用于生产、生活和再分配的全部支出。包括家庭经营费用支出、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费支出、生活消费支出、财产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1、家庭经营费用支出:指农村农民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自产自用产品。

2、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指农村农民用于建造和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支出的费用。

3、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指农村农民在家庭经营生产活动中,因使用固定资产,而转移到新产品中的那部分固定资产价值。

4、税费支出:指农村农民家庭经营生产活动中所缴纳税款、村提留、乡统筹和各种集资、摊派,以及农村农民缴纳的其他直接税。

5、生活消费支出:指农村农民用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消费与支出。其中包括自产自销的支出。

6、财产性支出:指非生产性贷款利息及其他支出。

7、转移性支出:包括寄给和带给家庭非常住人口、赠送亲友、支付保险费、租金支出、罚款及其他转移性支出。

(三)农村住户人均年纯收入:指农民平均每人每年总收入扣除相应的各项费用性支出后,归农民所有的收入。它可以用于生产、非生产投资,又可用于物质和文化生活消费支出,以及结余的收入。可用以下公式表示: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农民总收入(现金和实物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费支出—农村内部亲友赠送—调查补贴]/家族常住人口。

二、农民收入水平的计算资料来源

目前,我国计算农民收入水平以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调查数据为法定定案数。农村社会经济抽样调查是根据国家统一的调查方案,采取随机起点对称等距抽样方法,用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口、粮食产量、面积、亩产等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平均数为参照,由省农调队应用电子计算机抽选确定样本而进行的调查活动。2000年,我县抽中溪东、圭前、田头、石室、夫坊、演柄、江都等7个村,每个村抽选10个农户,全县共70个农户,代表全县农民的收支水平。

农民收支调查是通过对农村调查抽中农户的现金和实物收支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定期归类上报,由电子计算机汇总并经省农调队审核获得的,反映农民的收入、支出和消费水平。

三、2001年我县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

2001,我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预计,以省农调队定案数为准)3655元,比上年3617元,增加38元,增长1.0%,其构成为:

(一)农民人均总收入4949.26元,比上年的4889.14元增加160.12元,增长 1.2%,其中:

1、工资性收入1511.14 ,比上年 1502.10 元,增加 9.04元,略有增长。 

2、家庭经营收入3264.08元,比上年 3232.60 元增加 31.48元,增长 1.00%。其中农业收入2377.87元,比去年 2396.69略减,主要是蘑菇生产比上年收入下降,蔬菜生产好于上年,水果生产与上年基本持平,牧业收入401.74元,比上年357.2元增加44.5元,增长12.5%,主要是生猪规模养殖户有所增加,生猪出栏数增加,收入增加。交通、运输业也略好于上年,建筑业收入少于上年。

3、财产性收入0.79元,比上年12.18元,减少11.39元。

4、转移性收入173.24元,比上年142.25元,增加30.99元。

总收入中现金收入4329.38元,占总收入的87.5%,非现金收入主要包括农民自产自销的粮食、蔬菜、水果、畜牧产品及粮食等产品结存。

(二)生产成本及其他支出1294.69元。

1、家庭经营费用支出923.88元,其中农业627.43元,牧业192.14元。

2、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64.83元。

3、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160.07元。

4、税费支出82.81元。

5、调查补贴及其它63.10元。

四、2001年我县农民人均支出情况

2001年我县农民人均总支出为4282.57元,比上年3984.26元,增加298.31元,增长7.5%,其中:

1、家庭经营费用923.88元。

2、购买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160.07元。

3、税费支出82.81元。

4、生活消费支出2930.61元,其中食品消费支出1586.99元,衣着消费140.86元,居住消费291.31元,家庭设备添置128.03元,医疗保健69.5元,交通通讯303.86元,文化娱乐327.56元,其他商品和社会服务费82.49元。

5、财产性支出44.58元。

6、转移性支出235.86元,主要是寄给在外人口、赠送亲友支出。

五、我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在我市位置

2001年我县农民人均纯收入3655元,比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3695元减少40元,低1.1%,收入水平在全市位置由原来中上水平退到中下水平,居第七位,仅高于华安、平和、诏安等三县,云霄(3725元)、漳浦(3766元)、南靖(3691元)收入水平首次超过我县。

近年来,我县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收入水平在全市排位后移,主要原因是由于1999年强台风袭击,罕见霜冻影响,造成相当一部分龙眼、荔枝、香蕉等水果死亡,投产面积减少,加上全国农产品市场疲软,价格低迷,造成农民农业收入减少。如2001年农民人均种植业纯收入1750.44元,比19982262.21元,减少511.77元。近几年我县农民收入增长主要依靠工资性收入增加,如2001年工资性收入人均为1461.14元,比1998年的802.49 ,增加658.65元。                        

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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